天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来了!这类车将是治

11-06

记者 韩雯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何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14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民意,集中民智,确保条例具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切实发挥法律制度刚性约束作用,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千年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任务。为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我市制定符合天津市情的地方性法规,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制定条例也是实现京津冀区域污染协同治理的需要。目前,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方面,京津冀三地还存在监管数据不共享、异地执法难等问题,需要通过区域立法协同加以解决,实现重要监管制度和措施的协调和一致,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区域协同监管提供制度支撑。

此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制定条例,可以将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中行之有效的举措固定下来,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引领和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重点审议项目,在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征求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意见,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后,提请明年年初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共六章44条,涉及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区域协同,法律责任等方面,其中包括:

强化了源头防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新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当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将柴油车作为治理的重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客运、货运、环卫等重点单位推行柴油车大户管理,引导重点单位建立车辆排放检验、维护、燃料和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使用登记制度;鼓励对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体现协同治理,京津冀三地将共同建立排气检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建立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登记管理系统。

征求意见自10月15日至24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设置了专线电话、电子信箱,广泛收集意见,经过认真梳理研究,充分吸纳并体现到条例草案之中。

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电话号码:、,电子信箱:。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区域协同的原则。

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上一篇:“一市一策”“一厂一策”今后六个月,大气治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