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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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网讯(王康 郭宝刚)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应当根据我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据此,在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升级改造煤炭洗选设施。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

同时,《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阶梯排污收费、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裸露农田和农村荒地采取生物覆盖、留茬免耕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市政道路、河道沿线以及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减轻扬尘污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围绕我省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下的功能定位,强化河北的生态保障功能,加强与京津以及周边其他省市、本省重点区域之间的联防联控联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京津以及重点区域联合防治”一章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章,在建立防治协调机制、区域联动执法、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科研开发等方面进行规范。《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大气环境信息,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区域联动执法,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把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收到防治实效,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监督检查”一章,在人大监督、政府考核、终身追责、约谈制度、信息公开、不良记录以及加强对环评等中介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等方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大气污染严重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处罚实施主体,加大处罚力度,对处罚幅度按照情节轻重予以细化。《条例(草案)》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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