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治理面临生态社会经济三方效益考量

08-26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8月1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在甘肃省白银市召开一线执法人员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座谈会。会议结束时已近晚上六点。刚刚散会,一位参会人员又被叫了回去。这种情况在以往并不多见。

被临时喊回来的,是西北矿冶研究院环评所副所长王丁。作为全国最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科研机构之一,他所在的研究院几乎见证了区域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大部分演变历程,业务范围也不仅仅局限于甘肃,而是遍布全国各地。在这次会议上,王丁就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执法检查组进行了反映。其中,有关土壤污染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建议引起了执法检查组的注意。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如何兼顾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这一问题也是此次执法检查组关注的重点。

土壤污染修复面临成本效益考量

“土壤重金属污染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开发及加工利用过程中。目前土壤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治理资金匮乏。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还要不计成本地进行治理,值得商榷。”王丁举了一个最简单的例子。“荒漠戈壁区的一些地块也被认定为污染地块,从专业角度看,这部分其实都构不成生态学上的土壤定义。但这种土壤在监测的时候反而更容易出现超过筛选值或者风险值的情况。这种治理实施起来也非常难,投入很大。那么对于这样的土壤污染,是不是还要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治理?治理到底有没有意义?从技术角度讲,通常这种土壤的底下都是积岩,有天然的防渗基础。事实上,我们更在乎的是污染不要再迁移,只要控制好水平迁移,地下迁移几乎非常弱小,跟自然过程没有多大区别。”

“我们这里的土地资源从供给量上来说并没有那么窘迫,因为财力有限,那些已经产生污染的地块不妨放一放,只需要把阻隔做到位,确保不再迁移,等有钱有精力有需要的时候再去做这个事情是不是更合适?”王丁说。

对此,执法检查组成员、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研究员王涛深有感触。“我的专业是沙漠和沙漠化,最近几十年主要在做沙漠化防治工作。现在对于沙化土地的防治,不光要有生态效益,也要考虑防治以后如何再利用的问题”。

“我们这次执法检查中曾到过一个村里了解情况,这个村的亩均治理费用达7万元左右。村干部说治理好之后,村里计划给合作社进行土地流转,继续农用。但是,与亩均7万元的治理成本相比,这个投入是否值得?成本回收要花多少年?虽然应当考虑到这是基本农田涉及18亿亩耕地红线的问题,但从经济效益来看,这种治理是否合适?社会效益又有多少?这些都需要进行研究。实际上,这些被污染的地块就算治理好了还给农户,年轻人可能也不会种,因为都跑去城里打工了。据了解,这个村老龄化非常严重,60岁以上的男性和55岁以上的女性都有失地养老保险,每个月有1000多元。”王涛说。

建议精准灵活创新施策防治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十条”均明确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不主张盲目地大治理、大修复。

据王丁介绍,统辖于土壤污染防治法之下的法规、政策、标准、规范体系密集出台且数量较多。“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目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不突出,实际效果低于预期。”王丁说。

“希望能给西北地区一个空间去做这个事情。这里的工业基础还不健全,现在投入大量精力去治理一些并不紧俏的资源,从市场学上来说也不是很合理。”鉴于此,王丁建议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在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不同地区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指南,采取以管控为主、修复为辅的技术路线。实现精准、灵活、创新施策,是解决当前西部落后地区土壤环境保护中存在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确保法律法规执行落实的有效手段。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欠缺长效机制

从国际经验来看,与水、大气污染治理相比,土壤修复治理难度更大更复杂,也更持久更困难,成本也更高。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工业化进程,我国积累了数量众多的历史遗留污染场地,工矿用地和农用地的土壤污染情况也不容乐观,所以大量的资金投入是必不可少的。

上一篇:关于长江治理的两个观点×松岚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