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区域治理东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的优选
07-20伴随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扩展,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日益成为一个全球性突出问题。近几十年来,东盟(ASEAN)地区已成为跨国拐卖人口的重要流出、流入和中转地。本文试图对东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基本架构、管控困境的现实表现及成因进行阐述和分析,并结合区域治理理论,探寻东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的优化路径。
2018 年 3 月14 日,柬埔寨、老挝和越南三国在老挝占巴赛省开展边境联合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行动并召开工作报告会
一、东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格局的基本架构
20 世纪90 年代初,东盟开始对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展开研究,并积极考虑遏制对策、开展具体实践,区域内逐渐形成较具特色的拐卖人口犯罪管控格局。
(一)在宏观层面初步建立起区域性法律治理体系
1.在法律政策框架方面,东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以加强对区域内跨国人口拐卖活动的合作管控。比如,《东盟愿景2020》(1997 年)、《东盟跨国犯罪宣言》(1997 年)、《东盟打击拐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宣言》(2004 年)、《东盟打击拐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公约》(2015 年)、《东盟打击拐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动计划》(2015 年)等,内容涉及打击犯罪、预防、保护、执法、国际合作等方面,为加强遏制东盟区域的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活动提供了顶层设计。
2.在议事协调机构上,明确了东盟跨境犯罪部长会议作为区域协调跨国犯罪活动管控工作最高协作机构的地位。《东盟跨国犯罪宣言》将东盟跨境犯罪部长会议作为区域内拐卖人口犯罪管控的议事协调机构,东盟高级官员通过部长会议共同协调包括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在内的各种跨境犯罪。这一协调机构还得到了东盟秘书长会议的支持和协助。
3.在跨区域国际合作上,东盟正在推进与对话伙伴在跨国人口拐卖犯罪防控领域内的合作管控进程。目前,东盟的对话伙伴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欧盟、印度、日本、韩国、新西兰、俄罗斯、美国、联合国发展项目部等。在区域外部国际合作中,东盟与上述对话伙伴就共同预防和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达成了系列共识。
(二)在微观层面建构系列具体实施机制
在参照欧盟跨国拐卖人口管控“3P”(即“Prosecution-Protection-Prevention”的首字母缩写)实践的基础上,东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管控实施机制主要围绕“3P”展开。
1.在“Prosecution”(起诉)方面,东盟通过立法明确了区域内各国在跨国性拐卖人口犯罪管控中的责任与义务。各国均制定了《反人口贩卖法》,将跨国拐卖人口明确规定为一种犯罪;确保各国有关拐卖人口犯罪的管控政策相一致;建立执法官员双边和多边合作的可行途径,既建立了多个双边合作协议,如老挝与越南、与泰国、与中国合作协议等,也建立了多边合作协议,如老挝与越南、柬埔寨三边合作协议;安排执法人员参加联合培训;制定为被拐受害者提供援助的培训计划等。
2.在“Protection”(保护)方面,东盟逐步建立起对人口拐卖犯罪受害者的法律保护和支持系统。东盟于2015年成立以成员国政府捐助为资金来源的信托基金,为受害者提供事后救济,同时推动各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受害者参与调查和起诉人贩子,并确保受害者寻求法律援助行动的权利。比如,老挝司法部出台了《反妇女儿童暴力法》,老挝中央妇联出台了《女性发展和保护法令》。
3.在“Prevention”(预防)方面,东盟各国与联合国驻地组织、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加强合作,以法律宣传、教育等方式加强跨国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比如,老中执行政府间《关于合作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协定》的首次会晤纪要就要求“加强边境地区的反拐宣传,揭露拐卖犯罪的危害性,提高高风险人群对拐卖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开发制作老中反拐宣传册,在边境地区发放”。一些非政府组织则从经济建设角度出发,探索预防未来人口拐卖犯罪的经济社会途径。
近年来,在东盟共同体推动下,各成员国政府积极预防、主动打击跨国拐卖犯罪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以老挝公安部办理的人口拐卖案件为例,近年来人口拐卖案在数量上呈下降趋势。其中,2014 年办理人口拐卖案56 件,抓捕嫌疑人81 人,解救受害者96 人;2015 年办理人口拐卖案22 件,抓捕嫌疑人41 人,解救受害者46 人;2016年办理人口拐卖案29 件,抓捕嫌疑人53 人,解救受害者54 人; 2017 年办理人口拐卖案15 件,抓捕嫌疑人24 人,解救受害者2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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