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媒联动大曝光加区交警开展重点违法行为整治

10-03

为有效遏制节日期间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保持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严管态势,巩固强化“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意识,10月1日,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公安交巡警大队合理调配警力,在加区开展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全力以赴维护节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


行动中,采取固定检查点与流动巡线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重点商圈、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道路,事故易发路段等重点区域开展布控,对酒驾、醉驾等突出违法行为重点进行整治。同时,警媒联动,强化宣传,加区交警大队联合加区电视台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大曝光,切实加大对酒驾醉驾的劝阻、举报和整治力度,做到精确用警,精确查处,教育引导驾驶人及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够主动认识到饮酒驾驶机动车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


此次行动,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三起,出动警力12人,警车5台。

1.2021年10月1日19时30分,违法行为人韩某,男,驾驶蒙ED4***号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人民路与卫东大街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夜查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判定值为6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2.2021年10月1日20时15分,违法行为人李某,男,驾驶黑P6c***号长江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春城路与长虹大街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夜查交通警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判断结果为7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李某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

3.2021年10月1日19时30分,违法行为人张某,男,驾驶黑P31***号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人民路与卫东大街路口处,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夜查交通警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判断结果为69.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示: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亲朋聚餐请牢记,驾车不是儿戏,酒后别当司机,不论在何时、何处,切勿心存侥幸,切忌酒后开车,切勿以身试法。

文:加区交巡警大队

图:苏藤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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