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

10-21

日前,环保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全文如下:

关于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大气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自查。现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大气十条》《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的要求,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全面梳理《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各项大气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与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工作台账。对有明确量化指标和时限要求的,要逐项说明;对未完成的整治任务,要逐项说明情况。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请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反馈环境保护部,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工作台账电子件发至。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李阳徐广亮

电话:(010)6655624966556278

传真:(010)66556278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大纲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2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督察局。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大纲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一)空气质量现状

(二)面临的主要大气环境问题

(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省份还需对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 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梳理2013-2017 年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情况(包括责任落实、计划制定、政策出台、监督管理等)、总体完成情况(包括具体完成工程量)。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控制。

2.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其中包括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数量,不准开工、停止建设、补办手续数量。

3.落后产能淘汰。

4.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空间格局。其中包括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数量,完成数量。

5.小型工业企业分类治理。其中包括排查数量、综合整改方案制定、分类情况和完成数量。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还包括“散乱污”企业处理情况。

(二)清洁生产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其中包括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制定情况,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量和完成比例,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完成比例。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其中包括2012 至2017 年年度煤炭消费总量、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和煤炭压减数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还包括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和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和等量替代情况。

2.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还应包括以气代煤、以电代煤任务完成情况,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还应包括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完成情况。3.煤炭清洁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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