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普法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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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30日经市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又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应该如何推动其有效实施呢?

秦蒸? 摄

主持记者:陈维灯

访谈嘉宾: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 张山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建勋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余国东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秦鹏

01

创新工作机制 推动“区域联防”建设

重庆日报:在进一步推进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解决区域水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有哪些创新举措?

张山

《条例》立足流域保护,对区域上下游之间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作了相应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实施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配合,完善水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共享水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建立跨区县(自治县)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机制。

李建勋

我市境内河流众多,水体环境复杂,流域沿线区县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发展阶段不一,要通过强化统筹协调,推进共建共治。《条例》通过加强水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上下游联动、跨区县配合的联防联治机制,通过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树立了“同饮一江水”的一盘棋思想。

余国东

《条例》规定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出(入)境水体断面重点污染物超标时,应当及时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该断面的上(下)游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位于该断面上游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或者相关通报后,应当及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秦鹏

《条例》第23条说,要以跨区县的流域为突破口建立区域联防机制,这一方面打破了行政区域壁垒,贯通上下游的信息流通和互换,降低了污染治理的成本,另一方面还融入了整体系统观,将维护流域生态环境放置在整体性和系统性视域之下,为维护整个流域生态环境打下了坚实基础。

02

落实“产业投资”限制 建立“约谈限批”制度

重庆日报:为保护长江母亲河和三峡库区水环境,《条例》对沿江产业布局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此外,为了解决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条例》构建了怎样的监督体系?

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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