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面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明确三年任

09-17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含氧有机物、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部分VOCs会产生恶臭异味,成为制约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瓶颈。

为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减少排放总量,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8月17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辽环发〔2018〕69号)。

该实施方案针对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特征,制定了治理时间表和路线图。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因地制宜推进工业源、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领域VOCs污染减排。

2018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橡胶制品、炼焦化学等行业,严格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019

全面启动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VOCs综合治理,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

2020

开展木材加工、电子行业、钢铁行业的VOCs治理。

到2020年,全省涉VOCs排放企业基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和末端废气治理,重点工程减排VOCs10.5万吨以上。基本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编辑/孙艺萌 责编/邹月明

来源:@锦州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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