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实施《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08-28昨日,从市环保局传来消息,烟台正式实施《烟台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到2020年,大沽夹河、五龙河等26条重点河流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90%以上,42个重点监测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达到65%,城市集中式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地下水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达到70%,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90%以上。
年底前全部取缔污染水环境项目
今后,我市将实施全过程水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各县市区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实行产能规模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对未完成上级下达淘汰任务的县市区,实施相关行业新建项目限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淀粉、鱼粉、石材加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2017年底前,各类工业集聚区要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实施涉水新建项目限批,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城镇生活污染防治方面,重点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各县市区限期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20年底前,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各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大沽夹河及门楼水库汇水区域、市区沿海区片等重点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于2017年底前率先达标。到2020年,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22.7万吨/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能力64.65万吨/日,到2020年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达到95%,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率达98%以上。所有重点镇、重点保护区内建制镇实现“一镇一厂”。对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工业废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管网。2020年底前,全市新增污水管网395公里,城市建成区实现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
农村生产生活污染防治也将成为重点。各县市区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8%和80%以上。
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严禁污染,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
节水目标纳入政绩考核
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方面,我市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加快推进海水淡化使用,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6.33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达到省里下达考核指标要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5立方米以下。
严控地下水超采。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申请在地下水限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要依法申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逐步予以关闭。
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政府政绩考核。开展高耗水行业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城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实施生活节水改造,禁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建立新型节水器具推荐推广目录;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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