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须持续发力法治化、制度

08-20

作者:湖南工商大学教授 刘期湘;东南大学法学博士 宋凡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5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明确指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还有不少难关要过,还有不少硬骨头要啃,还有不少顽瘴痼疾要治,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当前,湖南生态环境保护正处于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革阶段。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努力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高水平保护、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其核心要义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从法治化、制度化、科技化等三个方面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前提是法治化,要着重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去解决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的难点痛点问题

生态环境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湖南省生态环境法治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在平衡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民生保障、破坏生态环境惩治与生态修复结合等难点痛点问题上,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仍然发挥不够,需要进一步强化立法、执法、司法及检察监督。

一是加快制度法规创新。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能动性,一方面针对环境污染治理排污许可、江(湖)长制、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等环节中的普遍问题形成统一标准规范;另一方面针对洞庭湖污染、大气污染等突出问题重点建章立制,构建起湖南特色环保法规体系。

二是强化法律制度执行。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情形出现。走出"以罚代管"误区,集中执法力量、理顺执法机制、创新执法方式。针对不同执法对象,灵活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关停整改等执法手段。

三是严守司法公正。既要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防止过分拔高或降低环境污染类案件入罪"门槛",又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避免为一时经济利益干扰司法公正。还要明确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彰显生态刑法预防、惩罚与修复的环境刑事司法目的。

四是推进生态检察工作进程。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构建"派驻检察室+"的生态环境检察新格局,将生态检察工作拓展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各个环节,进而完善"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十+恢复性司法实践"三位一体的生态检察监督模式。

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核心是制度化,要统筹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建立健全整体型、精细型、恢复型、综合型生态环境治理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时强调:"要提前谋划'十四五'时期改革工作,更加注重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更多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湖南省应将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纳入"十四五"规划,科学统筹、整体规划。

一是立足于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论,建立起涵盖全省所有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机制。生态资源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应统筹兼顾湖南省自然生态要素进行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二是改变过去粗放式治理模式,形成精细型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对环境污染问题实行分级、分层、分流认定,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实行严防严控严治,形成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机制。

三是遵循自然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建立生态修复机制。针对可修复的环境问题,应着力构建惩治、预防与恢复并举的制度规范体系,创设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生态修复方式,形成生态治理、生态修复、生态保护三道防线。

四是构建起多领域、多主体、多手段的综合型治理机制。既要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形成合力,又要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还要综合运用行政、法治、市场、科技等不同手段,形成全社会共治共享共建的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关键是科技化,要顺应信息科技潮流,充分融合科技手段治理生态环境问题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纵深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的技术性难题不断挑战着传统治理范式,比如区域环境承载预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及修复程度评估等都亟待环保与科技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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