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论文_论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

01-18
文章目录

一、区域协同立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契合

(一)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区域协同立法

(二)区域协同立法有利于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促进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第一,区域协同立法能够为化解不同区域利益诉求、不同的根本难题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区域协同立法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公平利用,能够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动力支撑。

    第三,区域协同立法能够凝聚更广泛的跨区域共识,为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提供社会条件。

二、区域协同立法的困境及成因

(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协同立法程序制度不完善

    第一,公众参与保障制度不足。

    第二,立法理由说明制度规范不足。

    第三,程序的监督控制和权利保障体系尚需完善。

(三)区域合作协议效力缺乏制度保障

三、酉水河流域协同立法的立法智慧与范本意义

(一)酉水河流域的协同立法需求

(二)酉水河区域协同立法难题破解的经验

    1.运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合法性难题

    2.建立了立体式公众参与机制

        第一,推动立法前参与,重在达成共识。

        第二,厉行立法中参与,确保立法质量。

        第三,跟进立法后参与,及时反馈效果。

    3.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同步进行

    4.建立了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机制

四、完善我国区域协同立法之路径

(一)完善中央立法,让协同立法有法可依

(二)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推进协同立法落地

(三)抓住共同立法需求,优化立法共识形成机制

    第一,从实际出发,聚焦共同问题。

    第二,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落实国家发展战略。

    第三,及时推进立法协同理念。

(四)完善协同立法程序制度

    1.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2.完善理由说明制度

    3.完善程序的监督控制和权利保障机制

(五)保障区域合作协议效力,健全立法协调机制

    1.保障区域合作协议的效力,为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保障

    2.健全立法协调机制,确保协同立法工作落到实处

五、结语

文章摘要:区域协同立法已成为区域协同治理的重要举措。这一创新的立法模式也面临着一些难题,譬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区域合作协议缺乏法律效力、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公众参与度低等。《酉水河保护条例》立足区域实际,对上述问题均作出了针对性回应和破解,为广泛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初步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足。鉴于《酉水河保护条例》的经验和掣肘因素,建议从完善中央立法、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凝炼协同立法共识、完善协同立法程序制度、保障区域合作协议效力等措施着手,综合推动区域协同立法的完善。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3761/j.cnki.cn23-1073/c.2022.02.011

论文分类号: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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