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区域协同立法:定位、

09-07
文章目录

一、区域协同立法的功能定位

二、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特色

(一)行政区域间立法互相协调

    1.地方立法“各自为政”的原因与表现

    2.地方立法机关间形成立法共识

    3.地方性法规间实现相互配合

(二)中央国家机关在协同立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1.中央国家机关参与区域协同立法的原因

    2.中央国家机关参与区域协同立法的方式与作用

        第一,设定区域协同立法的战略方向。

        第二,参与区域协同立法的制定过程。

三、区域协同立法的时代价值

(一)能够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

(二)能够优化各级立法机关立法权限的划分

结语

文章摘要:区域协同立法是一种既体现地方法治运行普遍原理,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立法实践活动。区域协同立法用以解决跨行政区域事务,而每一地方立法机关规定的是跨行政区域事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部分。为了实现对跨行政区域事务的有效治理,就需要使各行政区域间的立法互相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在协同立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区域协同立法的时代价值在于能够赋予地方立法机关更多自主权,同时也能够优化各级立法机关权限的划分,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持。

文章关键词:区域协同立法,立法体制,跨行政区域事务,地方立法机关,地方性法规,

项目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20BFX159)阶段性成果,

论文作者:周泽夏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论文DOI: 10.16494/j.cnki.1002-3933.2021.11.006

论文分类号: 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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