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视角下“法治浙江”的理路、阻却与对策
10-281989年9月,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于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提到,“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1],“法治”的重要意义在国家层面上得到彰显。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理念,将国家治理目标聚焦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2002年12月,十六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战略,首次实现法治化管理模式在政治领域内运用[2]。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3]《决定》强调了基层法治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随后,以吉林、江苏、浙江等地为代表,紧跟国家发展脚步,相继推行区域法治建设。从本质上来说,区域法治是基于依法治国理念之上的一种拓展性延伸。它将法治建设与地方国家机关相结合,充分调动地方能动性,为国家法治体系现代化转型服务[4]。在这之中,“法治浙江”模式的成功建构充分展现出地方法治建设的可能性、科学性,同时也为推进区域法治建设提供了先行经验。
自1996年浙江省委做出“依法治省”政策至今,“法治浙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主要表现为:一是地方立法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全省共计新制定地方性法规107件,政府规章116件,批准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报批的法规、单行条例102件[5];二是民生改善的法治效应逐步显现。“最多跑一次”“网格化管理”等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不仅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政策,提高行政效率,而且拉近干群关系,形成改革合力[5];三是权力清单制度实施得到法治系统保障,权力清单制度、行政自由裁量基准设立等地区特色制度的率先推行[5],为公权力的法治化运行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法治之路。然而,受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影响,浙江在地方法治建设上同样面临着许多新的阻却,需要总结“法治浙江”的建设经验,以问题为分析标识,提出应对性法治方案。
一、“法治浙江”建设的实践理路
“法治浙江”从内容上可解释为:坚持国家法治发展总体方向不变,根据当地的实际发展状况,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治理模式。将法治思维贯穿于基层建设之中,既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又能够有效调节社会纠纷、维护社会运行秩序。
(一)“法治浙江”建设的三个发展阶段
首先,确定“法治浙江”理念阶段。早在1996年11月,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实行依法治省议案的主张,将“法治”理念引入地方管理之中[6]。2000年,省政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省”政策[6]。2006年4月,在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审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文件,并于次月24日通过[7],首次确定由“依法治省”向“法治浙江”转变。《决定》提出“将‘法治浙江’建设分为‘五三四一’即五项基本原则、三个坚持、四个加强、一个确保共四部分”以此确定“法治浙江”建设的基本方向[7]。这一阶段,浙江省顺应国家法治建设主流思想,重新规划并调整地区特色法治建设政策。同时,“法治浙江”政策的制定,也标志着浙江正式进入国家治理方式在省级区域探索的先行阶段。
其次,构建“法治浙江”模式阶段。2006年2月8日,习近平同志在余杭调研时强调:“要培养普通群众的法治观念、法治信仰、法治习惯,让群众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权利。”“法治浙江”模式归根到底是群众的建设,其框架的构建必然要以群众作为基础[8]。2007年,浙江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召开。会上重点强调政府对于“法治浙江”建设的主体作用,提出以加强政府建设作为地方法治建设的主要环节[7]。随后,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以“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法制教育、发展基层民主”为基本方向,积极推广法治市、区等先进创建活动,为构建法治浙江模式奠定稳固的社会基础[7]。“法治浙江”模式并非只局限于法律层面进行改造,其早已延伸至生态环境、经济市场、教育等领域。例如,就教育领域而言,2018年1月,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下发“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清廉教育”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实施清明政风、清净校风、清正教风、清新学风“四项工程”的建设策略[9]。7月20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决定》,就建设“清廉学校”提出具体要求[10]。在这一阶段,浙江省委针对不同领域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法治政策,使得“法治浙江”建设更加全面化、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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